长办发〔2012〕4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全力推进“长春市万名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创建和谐长春。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吸纳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5年内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人社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复核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标准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含双阳区)财政就业资金承担;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外)当年接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在岗职工30%以上(100人以上为15%)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补助。
三、每年开发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管理、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的公益性服务岗位,符合条件的按省、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就业资金承担。
四、自2011年起招募的在岗“三支一扶”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工程的毕业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补贴标准;对于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0元年度考核奖金。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差额部分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对到我市开展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本人意愿,可优先按公益性岗位安置,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
六、对到我市开展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工程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享受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标准为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所需资金由服务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七、积极鼓励毕业五年(含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及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初创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
八、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制度,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自愿创业登记,全面掌握高校毕业生创业动态,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帮扶。
九、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就业创业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并对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给予支持;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保管服务的,所需经费纳入本市各级财政预算。
十、中小企业配套资金重点向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倾斜扶持。对获得国家、省扶持资金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十一、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每年投入2000万元资金,各县(市)区政府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
十二、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机制,组建由政府、高校、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创业园(孵化、扶持基地)、风险投资机构等人员组成的创业项目评审团队,开展创业项目评审,对经评审的优秀创业项目负责向创业园(孵化、扶持基地)推荐。所需经费由市、县(市)财政就业资金承担。
十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年度应缴纳税额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超出国家规定额度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贴息。
十五、鼓励以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扶持基地),经评审认定为“长春市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扶持基地)”的,根据建设规模和标准,分别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奖励补贴,所需扶持资金由市财政予以重点扶持。
十六、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站,专门针对大学生提供创业、就业指导及各项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七、各县(市)、区至少要建立1个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扶持基地),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3年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各县(市)、区财政对驻区内创业园(孵化、扶持基地)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十八、对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创业项目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创业项目进入市级以上创业园(孵化、扶持基地)孵化的高校毕业生或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2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就业资金承担。
十九、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对毕业年度内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十、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制度化的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培训体系,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科学严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满足需求的创业就业培训服务,全面开展高校毕业生软能力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软能力水平,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一、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为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的,且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按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含双阳区)财政就业资金承担。
二十二、对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学校将档案转入市人才服务机构,并办理报到和未就业登记手续。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深入开展未就业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岗位,免费创业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二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各项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扶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