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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新形势下产业工会工作的思考
  • 发布时间:2016-02-24    来源:中直党校第67期处级干部进修班

  •     一、我国产业工会的现状
        根据2001年全总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当前共有全国产业工会10个,涵盖第一、二、三产业50多个行业,是中国工会的重要组成部分。10个产业工会中除铁路、民航、金融工会外,其他7个均为驻会产业工会。据不完全统计,10个产业工会对口行业的职工总数为 3.37 亿人。各产业工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其对口行业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
        2、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其对口行业主要包括:远洋运输、内河水运、港口、海上救助打捞、海事、航务工程、公路建设、公路管理与养护、公路运输、仓储、城市供排水、公交、地铁、燃气、热力、出租车、环卫、园林等行业。
        3、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其对口行业主要包括: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医药和国土、地质勘探等行业。
        4、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其对口行业主要包括:装备制造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产业等行业。
        5、中国国防邮电工会。其对口行业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邮政业、电信业和电子信息工业等行业。
        6、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其对口行业主要包括:商业服务、外贸、供销社、物流、旅游、餐饮、家庭服务、粮食、烟草、轻工、纺织服装等行业。
        7、中国农林水利工会。其对口行业主要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渔业、气象、监狱管理、华侨农场等行业。
        8、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其对口行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业、建筑和铁路装备制造业。
        9、中国民航工会。其对口行业主要包括:民用航空业。
        10、中国金融工会。其对口行业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单位及金融机构。
    而各全国产业工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的经费来源是按照规定全总拨付。二是铁路、民航、金融工会的经费来源是所属基层单位经费上解、上级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我国产业工会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业工会在固有的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认识不清、职责不明、关系不顺、组织断层、机制不全、资源匮乏和自身建设滞后,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产业工会在凝聚产业职工队伍、维护产业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等方面作用的发挥。
        (一)对产业工会工作认识不到位
        虽然全总于2008年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产业工会工作的意见》,提出“切实加强对产业工会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将产业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要求,明确“属于产业特色的工作和特殊性问题,主要由上级产业工会负责,地方总工会支持配合;属于工会统一性要求和地区性问题,主要由地方总工会负责,上级产业工会支持配合,避免职责交叉、工作重复”。但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地方贯彻落实的并不理想,对产业工会的认识,没有形成共识,很多问题依然存在,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对加强产业工会工作,没有实质性措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满足于文件上,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说起来重要,想起来次要,干起来不要”的情况。对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定位,未形成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属地”管理原则和经费上解渠道等仍然是地方工会和部门领导的心理症结,不敢或不愿加强产业工会工作。绝大多数驻会产业工会都被当作地方总工会的一个职能部门来管理。
        另外,部分地方产业工会领导仅仅满足于被动式的完成所在省市总工会的部署和安排,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对产业工会工作的规律性以及如何发挥产业工会作用、搞好本地产业工会工作,没有系统研究。缺乏针对性、创造性和特色性的产业工会工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虚化了产业工会的优势。
       (二)产业工会组织体系不健全
        产业工会纵向组织体系断线,表现为省级产业工会不全、地市级产业工会未过半和县级产业工会缺失。总工会目前是全总—省—市—县(区)明晰一条线,有的地方还可以到街道。在全总2001年的机构改革中,对全国产业工会设置进行了调整,部分省级产业工会设置不对应,全国产业工会对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各级产业工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指导关系无法建立起来,出现组织断层,上情难下达、下情难上通。产业工会的组织体系除了铁路、民航、金融等直管的产业工会外,各全国产业工会体系上下不贯通。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的原因,再加上发展规模经济造成企业间并购、重组、整合、划转,以及中小企业和资源性企业的兼并、破产、关闭、转产等,各级产业工会工作的范围绝大多数不能覆盖市、县。大量产业工会在县级以下呈现空白状态,导致产业工会工作很难逐级向下落实。如:在31个省区市中,农林水利工会仅有10个省级、9个市设立了驻会产业工会。
        另外,产业工会工作领域覆盖面小,一些新兴产(行)业覆盖严重缺失。同时,还存在部分产业工会名称混乱、机构设置多样,组织运作不规范。
        (三)产业工会工作职责不清,工作关系没有理顺
        主要表现在:一是产业工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系不顺畅。二是上级产业工会与地方总工会对地方产业工会的领导职能不明晰。三是产业工会与工会业务部门职责定位不明确,产业工会的优势作用发挥不到位。四是各级产业工会与直属机关工会、企业集团工会、机关工会之间存在工作职能交叉、工作重复或工作互相推诿现象。五是集团工会的定位不明确。
       (四)产业工会建设滞后
        在产业结构调整和政府机构改革中,有的产业工会无机构无人员,有的产业工会编制被挪用和被挤占,有的有机构无人员或有人员无编制。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的行业工会联合会没有编制,工作人员大都为聘用制,仅工资由省总、市总提供,福利待遇基本没有,身份不明晰、待遇没保证。产业工会建制被严重削弱。
    同时,产业工会工作资源手段匮乏。主要体现在一是产业工会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影响产业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很多地方产业工会开展工作要向大企业化缘,既违反有关规定,又影响产业工会形象。一些集团公司工会开展产行业大型活动甚至没有经费。二是产行业评选表彰限制重重,表彰名额分配和推荐程序上存在着“重地方、轻产业”的现象。自中央规定减少评比表彰以来,产业工会进行产(行)业评比表彰的资格均被取消,导致产业工会号召力和凝聚力下降。一些地方总工会借助清理评比表彰,将评比表彰权力全部收到地方总工会。一些行业劳模的评选,产业工会被排斥在外。另外,产业工会同级副职配备薄弱。当前,仅有部分设在厅局的产业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配备,驻会的产业工会只有极个别省市和产业能够享受到同级副职配备。相当部分职工人数较多的产(行)业工会主席,在本地区是支柱性产(行)业,却没有按照同级副职配备。
        综上所述:由于认识不到位和重视程度不够,驻会产业工会既缺少资源,也缺少手段,地位和作用被逐渐虚化、边缘化,影响了产业工会作用的发挥。
        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产业工会工作的思考
        进一步加强产业工会工作,推动产业工会体制机制创新,要有利于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建立增强工会活力的体制机制;有利于维护广大职工利益;有利于充分发挥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两个积极性。在坚持党的领导关系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经费收缴渠道不变的原则基础上,要把服务基层、服务职工作为产业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方式方法,改进工作作风,使产业工会更好地反映基层和职工的愿望,进一步增强产业工会活力。要立足打破定势、科学合理调整工作模式,破除弊端、优化整合配置资源手段,创新改革、打牢产业工作基础,携手共进、共同再创工运事业辉煌,以改革发展的理念,创新产业工会工作,真正建设好“职工之家”,当好职工的“娘家人”。
       (一)抓好新时期新阶段产业工会工作顶层设计
        1、要根据中央深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细则,统筹研究产业工会的定位、设置和工作职责,以产业的聚集程度、产业职工利益的实现途径、畅通产业职工的利益诉求渠道为原则,在全总层面提出设立全国产业工会的总体架构和地方产业工会设置的有关要求,推动省以及各级产业工会的设立和完善,使产业工会工作与深化改革相对接。
        2、要把工会自身的改革建设与加强产业工会相结合,以有利于转变工会工作方式、创建“三型”工会和凝聚职工队伍为原则,重新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与产业工会的关系,科学合理地设定产业工会的机构和人员,真正形成各职能部门深化研究、协调、服务,各产业工会推进重点工作落实的“网格化”工作格局,使工会的全局工作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3、要适时出台《产业工会工作条例》,以逐步实现工会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为原则,明确产业工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把产业工会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增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使产业工会工作有章可循。
        (二)理顺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之间的关系
        1、进一步明确产业工会的工作职责。
        落实2008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产业工会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新时期新任务对产业工作要求,产业工会的职责定位应着重体现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源头参与,加强产(行)业特殊性及产(行)业经济变化对职工队伍影响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本产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职工特殊利益问题,参与制定涉及本产业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协调劳动关系,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探索制定行业工资标准,重点解决与产业职工密切相关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劳动标准和其他问题;组织开展具有产业特点的劳动竞赛、技能竞赛、技术创新等建功立业活动,开展职工职业道德、职工技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产业职工队伍素质,参与推荐和评选本产业的先进典型和劳动模范,并宣传推广引导示范;加强对地方产业工会和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分层指导,指导本产业所属中央企业工会工作;组织本产业工会干部参加培训,提高工会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
        2、理顺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的关系,充分调动产业工会的积极性。
        一是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外,其他产业工会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这既是《中国工会章程》的明确规定,也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正确原则。要进一步明确地方工会与产业工会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产业工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产业(行业)特点,开展特色工作,发挥产业工会作用。地方工会主要进行政策研究、沟通协调、指导服务,推动工会工作面上拓展;产业工会主要是将全总的重点工作进行纵向落实。要明确地方各级产业工会是推动地方工会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加强地方工会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地方工会服务科学发展及产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尤其是产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不是“两张皮”,而是工会工作的“两只手”,加强产业工会不是削弱地方工会,而是推动地方工会工作方式的转变,即从一般号召、一般布置、一般推动向重点落实、有针对性的操作转变。产业工会开展产业特色工作时,地方工会职能部门要提供具体指导、支持和服务。
         二是省级以下地方工会与产业工会的关系,实质是地方工会的工作是由部门推动还是由产业落实的关系,是重新划定和明确地方工会的部门职责与地方产业工会的职责的关系,“条”与“块”都属于地方工会统一领导,领导体制和领导关系没有变,所要改变的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产业发展、劳动关系的变化,采取更有利于工会工作的工作机制。全国产业工会对地方产业工会主要是指导关系(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除外),不存在改变领导体制的问题。
       (三)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
        1、科学合理调整产业工会布局。
    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变化,按照“性质相近”的原则,对全国产业工会设置进行适当调整。一是要解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与产业工会设置不相对应的问题,畅通参与渠道和职工利益诉求渠道,避免职工利益诉求渠道“中梗阻”;二是要解决现有部分产业工会跨度过大、关系不顺的问题。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应参考全国产业工会的划分标准按照本地区产业经济发展实际和行业职工的集聚程度,逐步设置或调整驻会产业工会,建立健全省级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尽量做到上下对口,以便加强业务指导,统一安排工作。不能完全对应的产业或行业,各地总工会应明确其与相关全国产业工会联系的方式和渠道,必要时可考虑在地方总工会建立一个联系和协调相关产业工会工作的部门。
        2、加强产(行)业工会组织建设。
        行业工会设在哪一级既是一个敏感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实际问题,一方面它是对现有工会组织体制的突破,需要审时度势,科学论证,形成共识,谨慎实行;另一方面,它又是承上启下、解决产业工会组织断层问题的重要抓手,是牢牢把握工会维权旗帜、凝聚产业职工大军的重要载体。根据各产业工会已有的经验和产(行)业职工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我们认为,覆盖多产(行)业集合的产业工会应当在坚持“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产业工会自身情况及行业规模,对重点产(行)业探索建立产(行)业工会。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加大分类指导工作力度,提高产(行)业工会工作整体水平。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程度和产业职工队伍发展变化,依托骨干企业或政府管理部门,采取联合制、代表制原则,成立省(区、市)一级的行业工会或行业工会联合会;不具备成立省级行业工会的,可以建立省级行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借助厅(局)机关工会的资源和框架;城市工会应当逐步实现产(行)业工会的全覆盖,同时,在市县及以下推进成立基层行业工会联合会,使产(行)业工会更广泛地覆盖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其工作范围必须要向非公有制企业拓展,真正使产业工会同广大基层工会和企业工会联系起来。要正确处理地方与产(行)业工会之间的关系。产(行)业工会在地方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的指导,基层企业工会参加某一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原工会隶属关系及缴费关系保持不变。
        3、理顺全国产业工会与在京中央企业、大企业集团及特定企业工会的工作联系
        建议全总进一步明确,凡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在京中央企业的工会组织,按照行业分类原则,由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具体负责业务联系,对其进行指导。在京中央企业所属基层工会按照属地原则,接受所在地方工会领导和地方产业工会的指导。针对目前大企业集团和特定企业(跨地区、流动性强、涉外的非中央企业集团)工会缺乏相应联系的产业工会的状况,应明确其对应的全国或地方产业工会及领导职责,赋予产业工会更多的工作指导权利。同时,加强这些企业集团工会内部工作协调联系的研究。
       (四)完善产业工会工作机制
        1、进一步完善产业联席(联系)会议制度。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精神,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14〕16号)要求,在制度层面推动健全完善产业工会与相应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在参与制定涉及产业发展改革的法规政策、涉及产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全局性政策性重大问题,涉及开展具有本产业特色的重点工作和活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理顺产业工会与产(行)业相关部委、对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
        针对产(行)业相关部委和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体工作范围,合理划分各全国产业工会主要对口联系产(行)业相关部委和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各全国产业工会与产(行)业相关部委和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主要联系渠道。要推动产业工会加强与产业(行业)协会的联系,建立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产业工会与产业主管部门、产业(行业)协会间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在推动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建设中积极作为。要调动各方力量,不断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力度,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向深度广度拓展。
        3、健全完善产业工会与本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职工之间的沟通联系制度
        要从制度层面积极探索健全和完善产业工会与本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职工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产业工会与基层企业工会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报送沟通机制、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要推动产业工会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中更好发挥作用的沟通协调制度建设,加强产业工会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升产业工会深入分析研判能力,协助有关部门推动问题的解决。
        (五)赋予产业工会更多资源手段,做大做实产业工会
        1、创新体制机制,提供制度保证。
        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切实保障产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坚决抵制在体制改革中弱化、撤销产业工会组织的做法。明确产业工会的独立社团法人地位,积极探索有利于发挥产业工会优势的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和组织体制,深入研究推动出台有利于产业工会开展工作的政策条例和实施细则。
        2、支持产业工会开展评比表彰工作。
        一是在行业劳模评选中确定产业工会与有关部委、人社部共同作为一级评审单位,积极推动产业工会参与各部委和人社部门开展的行业性劳模评审工作;二是全总和各省(区、市)总工会的评比表彰向产业工会倾斜。在选树各级劳模、评比先进中,适当加大从产业工会推荐的名额指标;三是发挥模范引领作用,支持产业工会比照省市总工会设立的评先评优奖项,在本产(行)业内部选树产(行)业先进典型。四是对产业工会组织开展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劳动竞赛及全国行业性技能大赛,在即时表彰、名额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
        3、加大产业工会工作和重大活动项目经费投入。
        一是将产业工会与职能部门区别对待,根据产(行)业工会工作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项目申报制度和工作实际内容确定产(行)业工作经费。鼓励和支持产业工会有针对性地开展本产(行)业重大活动。重大活动立项管理,活动经费单独列支,在有条件的地方单独建立产业工作专项基金。二是出台产业工会经费使用细则,改变现有会费分配方式,在回拨返还工会会费中适当增加对产业工会的回拨比重,以事权确定经费配置,明确使用范围。对于部分困难产(行)业,加大困难职工帮扶、职工培训、工会干部培训等资金的支持和投入力度。三是引入购买服务的方式,增加产业工会推动工作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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