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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2016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开展就业见习资金发放情况自检自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9-18    来源: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 吉人才字【2016】24号

    各市(州)、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人才交流中心: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继续做好我省2016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定见习生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由过去的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调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规范见习单位申报材料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切实抓好就业见习政策的落实

    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规定及时向见习生发放生活补贴、办理相关保险(具体标准按2013年标准执行),并落实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政策。

    四、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

    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未就业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结构和实际需求,开发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提升就业见习质量,提高见习留用率。

    五、加大就业见习工作宣传

    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开展见习供需见面会,使更多的离校未就业但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积极主动地加入到就业见习工作中去。同时树立和宣传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和毕业生就业见习典型,营造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规范就业见习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确保见习生和见习基地的权利和义务。要制定完善的见习基地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本地见习基地开展考核评估,督促见习单位建立见习生台账,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及时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布。及时统计见习生变化情况,并报财政部门。见习招聘信息要统一在吉林省公共就业创业平台上进行发布,做到公开透明。

    七、全面开展就业见习资金发放情况自检自查活动

    就业见习资金是就业专项资金的一部分,是保证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近来相关检查部门已经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见习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并建立定期自检自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坚决杜绝资金发放过程中套取资金现象发生。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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